1月28日,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的通知,明確指出,人體器官捐獻組織應當在紅十字會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現場見證下獲取捐獻器官,不得在醫療機構以外實施捐獻器官獲取手術。
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8月9日,共實現捐獻1006例,捐獻大器官2742個。公民逝世后捐獻的器官,占到器官來源總量的比例已由3年前的幾乎為0,提高到目前的23%左右(其中肝臟來源已占到25.5%)。
根據規定,人體器官獲取組織(以下簡稱OPO)是指依托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由外科醫師、神經內外科醫師、重癥醫學科醫師及護士、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等組成的從事公民逝世后人體器官獲取、修復、維護、保存和轉運的醫學專門組織或機構。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的監督管理工作。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所設OPO的日常管理,保障其規范運行。
對于捐獻器官的分配,《規定》指出必須通過器官分配系統進行分配,保證捐獻器官可溯源。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統外擅自分配捐獻器官,不得干擾、阻礙器官分配。
規定明確器官分配原則,移植醫院應當將本院等待者的相關信息全部錄入器官分配系統,建立等待名單并按照要求及時更新。醫療機構必須使用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分配捐獻器官。經評估不可用于移植的器官,醫療機構應當登記并說明棄用原因及棄用后處理情況。